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师德规范。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治学工作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备招聘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能力。 (五)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六)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招聘范围。 1.受到师德师风惩戒或师德失范受过惩戒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5.存在学术不端与不诚信行为人员。
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师德规范。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治学工作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备招聘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能力。 (五)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六)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招聘范围。 1.受到师德师风惩戒或师德失范受过惩戒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5.存在学术不端与不诚信行为人员。
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师德规范。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治学工作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备招聘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能力。 (五)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六)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招聘范围。 1.受到师德师风惩戒或师德失范受过惩戒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5.存在学术不端与不诚信行为人员。
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师德规范。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治学工作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备招聘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能力。 (五)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六)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招聘范围。 1.受到师德师风惩戒或师德失范受过惩戒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5.存在学术不端与不诚信行为人员。 其他要求:1.早期教育方向;2.具有早期教育和职教工作经历者优先。
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师德规范。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治学工作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备招聘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能力。 (五)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六)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招聘范围。 1.受到师德师风惩戒或师德失范受过惩戒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5.存在学术不端与不诚信行为人员。
专项为足球、武术、体操、拳击、篮球、羽毛球、乒乓球优先
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师德规范。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治学工作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备招聘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能力。 (五)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六)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招聘范围。 1.受到师德师风惩戒或师德失范受过惩戒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5.存在学术不端与不诚信行为人员。 其他要求:具有康复治疗师资格证者优先
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师德规范。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治学工作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备招聘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能力。 (五)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六)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招聘范围。 1.受到师德师风惩戒或师德失范受过惩戒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5.存在学术不端与不诚信行为人员。 其他要求: 1.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获得A证; 2.具有海外高校留学背景优先; 3.有高校从业经历者优先; 4.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优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体健康,符合事业单位聘用体检标准; 4.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处于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并完成拟录(聘)用公示的拟招录(聘)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医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8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特别优秀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退役军人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考生凭已取得(应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所学专业名称。 招聘专业资格条件审查,以毕业证书(参考学位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发布的专业参考目录进行审查,综合使用该目录《说明》中明确的有关规则。 (四)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未按期提交招聘公告规定的应聘资格材料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环节资格。 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2024届考生,还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体健康,符合事业单位聘用体检标准; 4.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处于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并完成拟录(聘)用公示的拟招录(聘)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医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8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特别优秀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退役军人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考生凭已取得(应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所学专业名称。 招聘专业资格条件审查,以毕业证书(参考学位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发布的专业参考目录进行审查,综合使用该目录《说明》中明确的有关规则。 (四)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未按期提交招聘公告规定的应聘资格材料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环节资格。 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2024届考生,还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体健康,符合事业单位聘用体检标准; 4.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处于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并完成拟录(聘)用公示的拟招录(聘)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医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8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特别优秀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退役军人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考生凭已取得(应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所学专业名称。 招聘专业资格条件审查,以毕业证书(参考学位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发布的专业参考目录进行审查,综合使用该目录《说明》中明确的有关规则。 (四)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未按期提交招聘公告规定的应聘资格材料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环节资格。 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2024届考生,还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体健康,符合事业单位聘用体检标准; 4.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处于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并完成拟录(聘)用公示的拟招录(聘)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医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8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特别优秀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退役军人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考生凭已取得(应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所学专业名称。 招聘专业资格条件审查,以毕业证书(参考学位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发布的专业参考目录进行审查,综合使用该目录《说明》中明确的有关规则。 (四)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未按期提交招聘公告规定的应聘资格材料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环节资格。 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2024届考生,还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体健康,符合事业单位聘用体检标准; 4.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处于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并完成拟录(聘)用公示的拟招录(聘)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医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8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特别优秀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退役军人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考生凭已取得(应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所学专业名称。 招聘专业资格条件审查,以毕业证书(参考学位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发布的专业参考目录进行审查,综合使用该目录《说明》中明确的有关规则。 (四)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未按期提交招聘公告规定的应聘资格材料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环节资格。 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2024届考生,还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体健康,符合事业单位聘用体检标准; 4.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处于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并完成拟录(聘)用公示的拟招录(聘)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医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8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特别优秀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退役军人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考生凭已取得(应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所学专业名称。 招聘专业资格条件审查,以毕业证书(参考学位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发布的专业参考目录进行审查,综合使用该目录《说明》中明确的有关规则。 (四)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未按期提交招聘公告规定的应聘资格材料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环节资格。 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2024届考生,还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体健康,符合事业单位聘用体检标准; 4.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处于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并完成拟录(聘)用公示的拟招录(聘)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医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8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特别优秀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退役军人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考生凭已取得(应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所学专业名称。 招聘专业资格条件审查,以毕业证书(参考学位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发布的专业参考目录进行审查,综合使用该目录《说明》中明确的有关规则。 (四)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未按期提交招聘公告规定的应聘资格材料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环节资格。 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2024届考生,还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体健康,符合事业单位聘用体检标准; 4.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处于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并完成拟录(聘)用公示的拟招录(聘)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医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8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特别优秀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退役军人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考生凭已取得(应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所学专业名称。 招聘专业资格条件审查,以毕业证书(参考学位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发布的专业参考目录进行审查,综合使用该目录《说明》中明确的有关规则。 (四)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未按期提交招聘公告规定的应聘资格材料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环节资格。 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2024届考生,还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体健康,符合事业单位聘用体检标准; 4.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处于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并完成拟录(聘)用公示的拟招录(聘)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医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8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特别优秀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退役军人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考生凭已取得(应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所学专业名称。 招聘专业资格条件审查,以毕业证书(参考学位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发布的专业参考目录进行审查,综合使用该目录《说明》中明确的有关规则。 (四)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未按期提交招聘公告规定的应聘资格材料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环节资格。 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2024届考生,还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体健康,符合事业单位聘用体检标准; 4.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处于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并完成拟录(聘)用公示的拟招录(聘)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医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8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特别优秀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退役军人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考生凭已取得(应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所学专业名称。 招聘专业资格条件审查,以毕业证书(参考学位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发布的专业参考目录进行审查,综合使用该目录《说明》中明确的有关规则。 (四)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未按期提交招聘公告规定的应聘资格材料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环节资格。 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2024届考生,还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