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技能和其他资格条件; 6.符合报考岗位的年龄要求,具体为:30周岁以下,即1994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出生; 7.应聘时已与工作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须开具同意报考证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公职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4.曾5年内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5.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于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6.被列为失信人员的; 7.具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第八条、第九条情形的;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8.父母、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与外国人结婚的; 9.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