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高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经历或企业实践工作经历者优先。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省级技能大赛、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和中国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国家级一类大赛前20名)。聘用后需在本单位服务满3年
1.具有本专业【类】正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并取得相应学位2.聘用后需在本单位服务满3年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1.具有本专业【类】正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并取得相应学位2.聘用后需在本单位服务满3年
1.具有本专业【类】正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并取得相应学位2.聘用后需在本单位服务满3年
1.具有本专业【类】正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并取得相应学位2.聘用后需在本单位服务满3年
1.具有本专业【类】正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并取得相应学位2.聘用后需在本单位服务满3年
1.具有本专业【类】正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并取得相应学位2.聘用后需在本单位服务满3年
1.具有本专业【类】正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并取得相应学位2.聘用后需在本单位服务满3年
1.具有本专业【类】正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并取得相应学位2.聘用后需在本单位服务满3年
1.具有本专业【类】正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并取得相应学位2.聘用后需在本单位服务满3年
(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二)年龄计算。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如“40周岁以下”,指未满41周岁,在1984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可放宽3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23修订版)》(附件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附件5)进行。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附件的参考目录,主要以毕业证书(同时参考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附件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结合考生所学课程、专业培养目的等进行资格审查。(四)特别说明。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40周岁以下,均含40周岁,以此类推。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二)年龄计算。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如“40周岁以下”,指未满41周岁,在1984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可放宽3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23修订版)》(附件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附件5)进行。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附件的参考目录,主要以毕业证书(同时参考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附件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结合考生所学课程、专业培养目的等进行资格审查。(四)特别说明。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40周岁以下,均含40周岁,以此类推。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二)年龄计算。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如“40周岁以下”,指未满41周岁,在1984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可放宽3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23修订版)》(附件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附件5)进行。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附件的参考目录,主要以毕业证书(同时参考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附件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结合考生所学课程、专业培养目的等进行资格审查。(四)特别说明。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40周岁以下,均含40周岁,以此类推。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二)年龄计算。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如“40周岁以下”,指未满41周岁,在1984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可放宽3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23修订版)》(附件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附件5)进行。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附件的参考目录,主要以毕业证书(同时参考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附件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结合考生所学课程、专业培养目的等进行资格审查。(四)特别说明。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40周岁以下,均含40周岁,以此类推。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二)年龄计算。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如“40周岁以下”,指未满41周岁,在1984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可放宽3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23修订版)》(附件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附件5)进行。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附件的参考目录,主要以毕业证书(同时参考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附件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结合考生所学课程、专业培养目的等进行资格审查。(四)特别说明。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40周岁以下,均含40周岁,以此类推。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二)年龄计算。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如“40周岁以下”,指未满41周岁,在1984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可放宽3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23修订版)》(附件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附件5)进行。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附件的参考目录,主要以毕业证书(同时参考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附件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结合考生所学课程、专业培养目的等进行资格审查。(四)特别说明。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40周岁以下,均含40周岁,以此类推。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二)年龄计算。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如“40周岁以下”,指未满41周岁,在1984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可放宽3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23修订版)》(附件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附件5)进行。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附件的参考目录,主要以毕业证书(同时参考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附件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结合考生所学课程、专业培养目的等进行资格审查。(四)特别说明。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40周岁以下,均含40周岁,以此类推。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