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要学术成果,在其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科研优势,已取得同行公认的标志性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的优秀人才。 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且获得青年岐黄学者、“闽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与其他相当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有重要学术成果,在其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科研优势,已取得同行公认的标志性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的优秀人才。 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且获得青年岐黄学者、“闽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与其他相当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在国际、国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组建并带领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创造性地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
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在国际、国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组建并带领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创造性地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
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在国际、国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组建并带领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创造性地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
35周岁及以下(1988年9月18日之后出生)满足学历/学位和硕士专业要求的同时,要求本科专业为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
30周岁及以下(1993年9月18日之后出生)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热爱和适合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责任意识,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3)具有大学(包括本科或研究生)期间有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的经历(指正副班长、团支书或校、院两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任职经历); (4)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聘期前两年能入住学生公寓。
30周岁及以下(1993年9月18日之后出生)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热爱和适合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责任意识,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3)具有大学(包括本科或研究生)期间有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的经历(指正副班长、团支书或校、院两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任职经历); (4)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聘期前两年能入住学生公寓。
30周岁及以下(1993年9月18日之后出生)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熟悉大学生思想和心理特征,热爱和适合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具有较好的心理咨询基本技能; (3)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与沟通协调能力; (4)具有心理健康教育或心理咨询相关工作经历优先; (5)具有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注册心理师或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二级)职业资格等相关资格优先; (6)具有大学(包括本科或研究生)期间有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的经历优先(指班长、团支书或校、院两级学生会、社团等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任职经历)。
30周岁及以下(1993年9月18日之后出生)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热爱和适合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掌握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基本方法,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调查研究和文字表达能力; (3)具有高校学生工作经验者,或者大学(包括本科或研究生)期间有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的经历优先(指班长、团支书或校、院两级学生会、社团等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任职经历)。
应聘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2、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技能条件;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与岗位之间不存在按规定应当规避的情形; 5、能在岗位用人时限内及时入职(本次招聘的人员要求在2024年12月底前具备正式到岗的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对应届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书)的时限要求为2024年12月底前。 对专业条件的要求,将结合高校专业设置目录和本单位、岗位用人实际予以综合认定。 对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要求,主要根据招聘单位采用的考察标准认定。本次招聘将参考公务员录用考察的办法进行。
35周岁及以下(1988年9月18日之后出生),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一)报考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考: 1. 现役军人; 2.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应聘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一)报考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考: 1. 现役军人; 2.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应聘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高校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3)身心健康,服从工作安排,有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 2、岗位条件 (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本硕专业相同或相近; (2)一直在高校从事教学工作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高校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3)身心健康,服从工作安排,有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 2、岗位条件 (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本硕专业相同或相近; (2)一直在高校从事教学工作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高校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3)身心健康,服从工作安排,有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 2、岗位条件 (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本硕专业相同或相近; (2)一直在高校从事教学工作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高校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3)身心健康,服从工作安排,有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 2、岗位条件 (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本硕专业相同或相近; (2)一直在高校从事教学工作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