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考: 1. 现役军人; 2.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应聘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一)报考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考: 1. 现役军人; 2.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应聘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职业素养,遵规守纪、品行端正; (三)个人研究领域与我校学科(专业)密切相符,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能够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五)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以往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高等院校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师德师风失范人员; 4.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职业素养,遵规守纪、品行端正; (三)个人研究领域与我校学科(专业)密切相符,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能够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五)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以往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高等院校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师德师风失范人员; 4.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职业素养,遵规守纪、品行端正; (三)个人研究领域与我校学科(专业)密切相符,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能够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五)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以往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高等院校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师德师风失范人员; 4.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职业素养,遵规守纪、品行端正; (三)个人研究领域与我校学科(专业)密切相符,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能够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五)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以往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高等院校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师德师风失范人员; 4.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职业素养,遵规守纪、品行端正; (三)个人研究领域与我校学科(专业)密切相符,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能够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五)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以往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高等院校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师德师风失范人员; 4.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职业素养,遵规守纪、品行端正; (三)个人研究领域与我校学科(专业)密切相符,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能够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五)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以往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高等院校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师德师风失范人员; 4.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职业素养,遵规守纪、品行端正; (三)个人研究领域与我校学科(专业)密切相符,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能够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五)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以往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高等院校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师德师风失范人员; 4.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职业素养,遵规守纪、品行端正; (三)个人研究领域与我校学科(专业)密切相符,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能够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五)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以往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高等院校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师德师风失范人员; 4.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
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及公文写作能力,熟练操作EXCEL、WORD等办公软件。
1.具备独立解决常见故障的能力,熟悉影视器材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2.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多媒体应用等技术。
1.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公文写作能力,熟练操办公软件。 2.有团委或学生会工作经验者优先。
中共党员
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中共党员,有团学干部工作经验者优先。
具备2-3年财会工作经验。
中共党员,(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 (三)认同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理念,办学目标,愿意投身于教育事业,与学校共同发展。 (四)满足应聘岗位的条件要求,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