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二)年龄计算。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如“40周岁以下”,指未满41周岁,在1984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可放宽3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23修订版)》(附件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附件5)进行。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附件的参考目录,主要以毕业证书(同时参考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附件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结合考生所学课程、专业培养目的等进行资格审查。(四)特别说明。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40周岁以下,均含40周岁,以此类推。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二)年龄计算。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如“40周岁以下”,指未满41周岁,在1984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可放宽3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23修订版)》(附件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附件5)进行。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附件的参考目录,主要以毕业证书(同时参考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附件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结合考生所学课程、专业培养目的等进行资格审查。(四)特别说明。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40周岁以下,均含40周岁,以此类推。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二)年龄计算。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如“40周岁以下”,指未满41周岁,在1984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可放宽3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23修订版)》(附件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附件5)进行。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附件的参考目录,主要以毕业证书(同时参考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附件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结合考生所学课程、专业培养目的等进行资格审查。(四)特别说明。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40周岁以下,均含40周岁,以此类推。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二)年龄计算。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如“40周岁以下”,指未满41周岁,在1984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可放宽3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23修订版)》(附件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附件5)进行。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附件的参考目录,主要以毕业证书(同时参考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附件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结合考生所学课程、专业培养目的等进行资格审查。(四)特别说明。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40周岁以下,均含40周岁,以此类推。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二)年龄计算。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如“40周岁以下”,指未满41周岁,在1984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可放宽3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23修订版)》(附件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附件5)进行。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附件的参考目录,主要以毕业证书(同时参考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附件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结合考生所学课程、专业培养目的等进行资格审查。(四)特别说明。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40周岁以下,均含40周岁,以此类推。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提出落实学校行政决定的重要措施和方法;2、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申报新专业、学位授权点、重点学科,组织开展各类学科、专业和学位点的评估,建设学科平台等;3、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院教学计划,制定并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措施,负责院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负责组织实施院教学管理工作和教风、学风建设等;4、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院科研计划,组织申报并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重大的、跨学科的科研项目;5、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负责院引进何学术团队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实施教职工的岗位聘任及考核等;6、执行学校财务规定,负责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的执行,做好院年度经费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并将各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核算体系,依法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院内资产的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审查、监督所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运行等;7、代表学院负责学院与其他兄弟院校的联系,积极拓展与当地政府、企业的联系,努力提高学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8、负责组织实施院各类社会服务活动;9、与学院党委书记一起做好安全工作、招生与就业等学生工作等。
职责:1、负责学校重大活动新闻报道、实时新闻稿撰写及摄影摄像工作;2、主要负责学校网站、公众号内容的组稿、编辑、校对和发布工作;3、负责学校宣传资料(文字材料)整理存档工作;4、协助各类学院文化策划与组织工作;5、学院宣传相关的其他工作。任职要求: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等相关专业优先;2、具备扎实的文字功底,文笔出色,熟悉网站运营、微信公众号制作等工作;3、热爱高校宣传工作,具有较强的新闻写作和宣传策划能力,擅长美工、设计、排版、摄影编辑;4、个性开朗、沟通及执行力强,具有新闻媒体行业经验者优先;5、中共党员。
岗位职责:1.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2.党团和班级建设;3.学风建设;4.学生日常事务管理;5.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6.网络思想政治教育;7.校园危机事件应对;8.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9.理论和实践研究。任职要求:1、中共党员;2、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3、接受优秀应届毕业生。
岗位职责:1.课程安排;2.教学平台信息日常处理(教务系统、超星系统、线上课程系统等);3.实践教学管理;4.扩招学生教学管理(线上线下安排,课程置换等);5.配合完成其他教学运行管理工作等。学历及相关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关岗位经验者或计算机相关专业优先)。
岗位职责:1.开展常态化教学督导;2.统筹新办院校合格评估准备、新专业合格评估、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等;3.落实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质量年报撰写、年检材料、实验室数据填报、学体网数据填报等;学历及相关要求: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关岗位经验者优先。
主要岗位职责:1.负责学校网站、公众号运营;2.负责学校实时新闻稿撰写、各类文书文案起草;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岗位任职要求:1.中共党员;2.本科及以上学历,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等相关专业;3.有较强的文字功底,擅长写作、美工、设计、摄影等优先。
主要岗位职责:主要从事文字材料撰写工作,能够承担学院规划材料起草和撰写、学院大型活动材料起草和撰写。1.协助办公室主任负责学校年度计划安排统筹、文电上传下达,组织各类会议,协调驻地党政机关来校共建活动,统筹安排学校外宣、各项仪式成立等大型活动。2.协助办公室主任负责学院等指导性文件,参与教学评价自查、迎检和总结工作,帮助学校顺利通过教学评价。3.协助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安排、组织、党务、干部工作,学校换届选举先后、干部考评、先进人员表彰等。4.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任务。岗位任职要求:1.中共党员;2.本科及以上学历,管理学、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等相关专业优先;3.具有至少2年党政工作经验,有学校党政工作经验者优先;4.工作认真、严谨、责任心强、敬业爱岗,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团队合作意识,清晰的思维分析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文字驾驭能力。待人公平,能接受高强度的工作。
1.中共党员优先;2.具有高校工作经验优先;3.拥有个人特长者优先。
1.中共党员优先:2.具有高校工作经验优先:3.优秀者学历可放宽至本科:4.拥有个人特长者先。
1.中共党员优先:2.具有高校工作经验优先:3.优秀者学历可放宽至本科:4.拥有个人特长者优先。
1.中共党员优先:2.具有高校工作经验优先:3.拥有个人特长者优先。
1.中共党员优先2.具有高校工作经验优先3.拥有个人特长者优先。
中共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