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2)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3)具有完成对应本科专业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学历资历、专业技能; (4)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心理素质; (5)能全职在校、在岗工作四年及其以上。 (6)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副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博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